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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肖某、肖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萝法知刑初字第6号
案件名称刘某、肖某、肖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某某,肖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萝法知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安福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安福县。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年6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祁东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祁东县。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年6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女,199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祁东县,文化程度高中,住湖南省祁东县。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年6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4)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肖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潘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刘某某租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元下村北街46号的房屋,雇请被告人肖某某,并伙同被告人肖某某等人,使用上家发给其的原材料及外包装材料,在未经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许可下,在上述地点非法生产假冒上述公司所有的“飘柔”、“海飞丝”、“潘婷”、“舒肤佳”、“沙宣”、“玉兰油”、“清扬”等注册商标的洗浴用品,再由其通过物流公司将洗浴用品代为托运至浙江、山西等地进行销售,以赚钱加工费。

2014年4月28日,公安人员查获上述制假窝点,当场抓获三被告人,并在上述地点缴获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洗浴用品一批、货车1辆(车牌号码:粤A×××××)以及其他相关物品。

经鉴定,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洗浴用品共价值人民币96313.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肖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某某、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肖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肖某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肖某某、肖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单位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明》、《鉴别报告书》、被害单位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与委托报案单位上海玖忻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委托报案人叶从化的陈述、被害单位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报案单位广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鉴定书》、《价格证明》、委托报案人梁立杰的陈述、证人胡兆伟的证言、证人赖继林、肖文傲、刘柱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作案现场照片、作案工具小货车、塑料管照片、赃物标签纸及包装盒照片、侵权产品照片、送货单、货物托运单、购货单、穗开价鉴(2014)38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肖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肖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一、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肖某某、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肖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肖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没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P&G标识1472个、P&G产品标识14556个、印有P&G标识的假冒潘婷外盒98个、灌装水管3根、假冒注册商标的空瓶1100个、纸箱520个、原料空桶14个、装有原料的桶16个(包含原料)、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1部、违法所得人民币5845元、假冒玉兰油沐浴露(720毫升装)24支、假冒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400毫升装)96支、假冒清扬去屑洗发露(750毫升装)144支、假冒清扬多效水润养护型优惠装(400毫升+200毫升装)72套、假冒海飞丝去屑洗发露(400毫升装)156支、假冒海飞丝去屑洗发露(750毫升装)168支、假冒海飞丝去屑丝质柔滑型洗发露(400毫升+200毫升装)111套、假冒潘婷丝质顺滑去屑洗发露(750毫升装)96支、假冒潘婷乳液修复套装洗发露(400毫升+200毫升装)108套、假冒飘柔家庭护理系列洗发露(200毫升装)730支、假冒飘柔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750毫升装)72支、假冒沙宣洗发露(750毫升装)192支、假冒沙宣洗发露(400毫升装)420支、假冒舒肤佳沐浴露(720毫升装)96支(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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