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69号原告:梁明坤,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礼靖,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州市金宏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雷南大道加油站路段(白沙朝阳村入口处)。
法定代表人:黄道聪。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明坤诉被告雷州市金宏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和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明坤撤回该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分别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梁明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