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叶根林。
委托代理人:郑才微。
被告:台州德久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苗。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根林与被告台州德久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发当事人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根林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根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叶根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