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感中知初字第00020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刚、余芳,北京惠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权利;
代为起诉、上诉、反诉;
代为调解、和解,并可以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和解、调解文书;
代为签收包括起诉书、反诉书、上诉书、调解书及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各类法律文书;
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可以以代理人的名义收取执行款及执行财产。
被告陈红林,个体工商户,系“应城市合成电器商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