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知初字第15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芳芳、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鹏超,系桐乡市濮院合家欢副食品超市业主。
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鹏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