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知)初字第07244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玉华。
被告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梅宁华,社长。
委托代理人崔彦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泽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诉被告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