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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明珠(集团)永清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廊民三初字第134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明珠(集团)永清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明珠(集团)永清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民三初字第134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廊坊明珠(集团)永清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永清县永清镇益昌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高保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明珠(集团)永清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廊坊明珠(集团)永清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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