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民三初字第134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廊坊明珠(集团)永清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永清县永清镇益昌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高保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明珠(集团)永清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廊坊明珠(集团)永清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