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知)初字第11279号原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富昌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继书,男,系北京鑫淼源达汽车配件商店业主。
被告王大宽,男,系北京鑫淼源达汽车配件商店实际经营者。
被告北京大南郊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东沿村。
法定代表人官阿清,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继书、王大宽、北京大南郊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继书、王大宽、北京大南郊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继书、王大宽、北京大南郊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