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西B333号。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艾玲,系个体户东莞市寮步今铭汽车用品商行的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罗艾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及第四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予以放弃。
后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理,对于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应予以退回。
而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另退回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