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51号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磊。
被告曹利国。
委托代理人王海雷,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即161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