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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51号
案件名称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曹利国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51号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磊。

被告曹利国。

委托代理人王海雷,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即161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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