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0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明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秦灶街道江通路6号。
法定代表人俞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康。
委托代理人刘佳晶,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萧王庙街道弥勒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袁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丰,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泰尔佳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花市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钱德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丰,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明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瑞思公司)、南通市泰尔佳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尔佳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通中知民初字第0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8日、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明兴公司委托代理人钟康、刘佳晶,圣瑞思公司、泰尔佳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丰、陈静(参加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通中知民初字第02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