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4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海君,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国洪,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国洪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