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市富丰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
法定代表人:廖桂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永超,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克杰,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循礼,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浮市富丰燃气有限公司(下称富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吴克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吴克杰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可初步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广东省云浮市,富丰公司的住所地亦在广东省云浮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富丰公司以本案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为由请求移送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富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富丰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和本案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云浮市,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既然无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那么本案应就近移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被上诉人吴克杰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克杰以富丰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和使用涉嫌侵犯其享有的名为“液化气钢瓶固封胶塞”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13036xxxx.3)的产品,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因富丰公司住所地的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可以受理其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专利纠纷案件无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富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富丰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詹伟雄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五条: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时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上述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