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民初26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晨,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丽娜,女,汉族,1988年1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北票市。
被告:锦州辽西小商品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重庆路三段24-12号。
法定代表人:李俭,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娜、锦州辽西小商品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