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民三初字第87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范远飞,男。
被告范新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范远飞、范新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范远飞、范新平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后又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璋审 判 员 刘殳杨人民陪审员 张湘燕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曹献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