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162号原告:张建成。
被告:宁波赛瑞太阳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丰自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成与被告宁波赛瑞太阳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成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建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