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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科润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蔡艳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鄂大冶刑初字第00373号
案件名称荆门科润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蔡艳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大冶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荆门科润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蔡艳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大冶刑初字第0037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荆门科润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9148000-9,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江山路5号(原搅拌站)。

法定代表人蔡艳平,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张筱君。

被告人蔡艳平,原系荆门科润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13年4月2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2013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现居住在家。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冶检刑诉(2014)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荆门科润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蔡艳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荆门科润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张筱君、被告人蔡艳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12月间,被告单位荆门科润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自己公司调配的抗磨液压油冒充“长城”牌卓力68号抗磨液压油,先后销售给大冶市正明铝业有限公司70桶、湖北美维铝型材有限公司100桶,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3886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赃款人民币1576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荆门科润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蔡艳平系被告单位主管人员,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

被告人暨被告单位荆门科润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艳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2年3月份,被告人蔡艳平与彭某、黎某合资注册成立荆门科润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润博公司),被告人蔡艳平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全面工作,科润博公司经营范围:主要销售白油、基础油、生产、销售科润博牌系列润滑油。

2012年7月份,科润博公司业务员李某(另案处理)到大冶市正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推销“长城”牌抗磨液压油,双方谈好每桶单价上限为2230元。

李某将此情况向单位负责人蔡艳平汇报,被告人蔡艳平同意组织货源。

后被告人蔡艳平从荆门楚元石化物流有限公司包装制品分公司购回标有“长城”牌商标的空油桶,将自己公司调配的抗磨液压油装进油桶内,冒充“长城”牌卓力68号抗磨液压油,以每桶(170公斤/桶)2230元的价格,销售给大冶市正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40桶抗磨液压油,价值人民币89200元。

2012年9月份,被告人蔡艳平又以同样方式向大冶市正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30桶假冒的“长城”牌68号抗磨液压油,每桶单价2280元,价值人民币68400元。

上述70桶假冒“长城”牌抗磨液压油价值计人民币157600元。

2、2012年12月份,科润博公司业务员李某到湖北美维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推销“长城”牌抗磨液压油,双方谈好每桶单价上限为2310元。

李某将此情况向单位负责人蔡艳平汇报,被告人蔡艳平同意组织货源。

后被告人蔡艳平从郑州东升润滑油有限公司购回标有“长城”商标的空油桶,将自己公司调配的抗磨液压油装进油桶内,冒充“长城”牌卓力68号抗磨液压油,以每桶(170公斤/桶)2310元的价格,销售给湖北美维铝型材有限公司100桶,价值人民币231000元。

湖北美维铝型材有限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油品有质量问题,即向工商部门报案,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12月17日在现场查扣“长城”牌卓力68号抗磨液压油85桶。

经鉴定,科润博公司销售的“长城”牌卓力68号抗磨液压油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被告单位科润博公司赃款人民币157600元。

被告单位科润博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艳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蔡艳平的社会表现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经该办调查,建议对被告人蔡艳平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蔡艳平的身份及年龄情况。

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蔡艳平被公安机关抓获。

3、科润博公司企业信息、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证、记账凭证、银行汇款凭证、供销合同等相关书证。

4、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科润博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艳平和他一起调配30桶假冒“长城”牌68号抗磨液压油;

2012年12月份,蔡艳平安排他调配100桶假冒“长城”牌68号抗磨液压油。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至9月间,他先后二次到大冶市正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推销科润博公司抗磨液压油,对方公司采购经理曾某提出只要“长城”牌抗磨液压油,他将情况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艳平汇报。

后来,蔡艳平安排人送了70桶“长城”牌抗磨液压油到大冶正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付给科润博公司货款89200元。

2012年12月份,他到湖北美维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推销科润公司抗磨液压油,对方公司采购经理纪某提出只要“长城”牌抗磨液压油,他将情况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艳平汇报。

后来,蔡艳平安排人送了100桶“长城”牌抗磨液压油到湖北美维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31000元未支付。

6、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他将科润博公司的40桶“长城”牌抗磨液压油送到大冶市正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方付给他2200元运费。

7、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他将科润博公司的100桶“长城”牌68号抗磨液压油送到湖北美维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科润博公司付给他1800元运费。

8、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科润博公司老板蔡艳平从郑州东升润滑油有限公司购买20个“长城”牌润滑油空油桶,同年10月份,购买30个空油桶,同年12月份,购买70个空油桶。

9、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24日,科润博公司从湖北楚元石化物流有限公司包装制品分公司购买100个旧的“长城”牌润滑油空油桶,同年12月26日,该公司又购买100个空白新油桶。

1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荆门泽通商贸有限公司从河南省一个叫赵某的人手中购进10个“长城”牌68号抗磨液压油新油桶。

后来,他将10个油桶存放在科润博公司,该批油桶已被蔡艳平使用。

11、鉴定意见,证实2012年12月17日,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湖北美维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查扣的85桶“长城”牌68号抗磨液压油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12、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3、被告人蔡艳平的供述和辩解。

14、调查评估意见书。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公诉人、被告单位科润博公司诉讼代表人张筱君及被告人蔡艳平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荆门科润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蔡艳平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侵权犯罪,其行为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暨被告单位荆门科润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表人蔡艳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蔡艳平适用非监禁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荆门科润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蔡艳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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