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锦明。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镇加。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镇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镇加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镇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1.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多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31.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