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625号原告:厦门兰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兰启春。
委托代理人:吴志辉,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粉生,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美登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鹏,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礼东,广东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兰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美登纸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1XXXXXXXX)纠纷一案,厦门兰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佛山市美登纸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兰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兰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美登纸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2930元,由原告厦门兰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因本院已收取案件受理费6100元,故应退回原告厦门兰海贸易有限公司受理费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