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臻致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吕舍村日华浜(8)号河西26号。
法定代表人单太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介通,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荣福。
委托代理人刘军,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熟市臻致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致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荣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臻致美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臻致美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臻致美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臻致美公司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