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893号原告:杨聪辉,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颖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阳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伟,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宏伟,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被告晋江市阳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聪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聪辉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人民陪审员 洪渊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