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125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该会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赟、刘冬娇,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桃源饭庄,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通扬东路25号东侧1号。
被告孙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桃源饭庄、孙萍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