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李宪奎,男,汉族。
被告:珠海横琴国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维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柟,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建工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周湘渝,该单位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详,男,汉族,系该单位总工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赖永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宪奎诉被告珠海横琴国开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建工设计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宪奎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宪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李宪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