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288号原告:韩文强。
委托代理人:刘本领,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化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维铭,山东鸢都英合(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学胜。
被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树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丽华,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福祥,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强与被告山东海化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文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