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254号原告郭德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琨。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丽敏。
被告朱世平。
原告郭德平为与被告朱世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当日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德平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郭德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德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德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