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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并民初字第534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太原市兴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民初字第534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晓峰,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静飞,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兴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秀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兴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5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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