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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超美与葛岳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宜知民初字第60号
案件名称葛超美与葛岳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葛超美,葛岳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知民初字第60号原告葛超美。

委托代理人李建成,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岳纯。

委托代理人倪荣、钱秀萍,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超美与被告葛岳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超美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葛超美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超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超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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