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知民初字第60号原告葛超美。
委托代理人李建成,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岳纯。
委托代理人倪荣、钱秀萍,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超美与被告葛岳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超美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葛超美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超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超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