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知初字第8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王峥、黄芳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智武。
系永康市后山副食店登记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智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