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张河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593号
案件名称张河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河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593号罪犯张河辉,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郑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金少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河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2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

被告人张河辉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2)郑少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准许撤诉。

宣判后,于2012年2月10日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张河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河辉在2010年3月5日至2011年4月26日期间,伙同他人销售假冒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各种型号的电线,销售金额共340251元。

在郑州市八里庙和晋王庙村两个仓库内查获假冒电线3133盘,价值897856元。

经审查,该犯犯罪时系主犯,并处罚金62万元未履行。

罪犯张河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受表扬4次。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张河辉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河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河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