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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宝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一中刑执字第3742号
案件名称郑宝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宝君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3742号罪犯郑宝君,现在天津市子监狱服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辰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宝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人民币。

刑期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

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宝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宝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

全监狱表扬奖励二次;

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郑宝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宝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人民币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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