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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投资有限公司诉林义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124号
案件名称云南红河投资有限公司诉林义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红河投资有限公司,林义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124号原告云南红河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冉翁西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印,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勇志,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林义响。

委托代理人:雷彬,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戴堰鸿,弥勒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红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义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云南红河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红河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云南红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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