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37-2号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飞跃工业城内,组织机构代码75808637-0。
法定代表人:翁端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美丝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工业园区绿雪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骆勇夫,董事长。
被告: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银集镇工业集中区淮宝路西1号。
法定代表人:蔡文庆,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美丝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怀庆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张宏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基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