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9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邰风。
被告秦皇岛金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飞。
委托代理人董俊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金坦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83005XXXX“玩具刀(烈焰)”]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前己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