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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唯加食品有限公司与殷宪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104号
案件名称上海好唯加食品有限公司与殷宪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好唯加食品有限公司,殷宪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104号原告上海好唯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桢华。

被告殷宪礼,系南通市崇川区大头香料经营部业主,经营地江苏省南通食品城1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好唯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唯加公司)与被告殷宪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好唯加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好唯加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好唯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好唯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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