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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天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625号
案件名称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天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陈天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625号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

授权代表:帕特里斯.乌德雷。

委托代理人:黄义彪。

委托代理人:刘智学。

被告:陈天生。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诉被告陈天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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