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30号原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天,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玉光,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平,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培民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熊艳红、人民陪审员曾晨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天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婚恋网站,取得“珍爱”商标(前述商标的使用范围包括婚姻介绍所)。
在经营过程中,原告以“相亲无难事,珍爱有红娘”等口号,通过提供专业贴心的红娘服务而在业内备受赞誉。
尤其是与“非诚勿扰”节目合作后,更是在全国家喻户晓。
被告是2011年在武汉注册的婚姻介绍所。
被告注册后,在楚天都市报、荆楚网等媒体中恶意突出使用“珍爱”字样,刊登名为“珍爱红娘”的广告并在广告中使用“相爱并不难,珍爱有红娘”的广告用语。
上述广告曾被较多的知名网站转载。
在大肆广告的同时,被告还在经营中向大众宣称该婚介所是被告与原告共同经营的,被告在网络系统中的会员信息是与原告相同的。
由于被告上述恶意误导行为,原告的诸多会员及潜在会员因此上当受骗并缴纳了所谓的婚姻介绍费用,该行为导致原告流失了大量会员并产生了较大经济损失。
此外,在缴纳费用后,由于被告低劣的婚姻介绍服务,不少会员到原告处投诉或第三方投诉原告,导致原告的商誉受到极大打击。
另外,由于被告的违法经营行为,曾导致媒体曝光并被工商机关查处。
在被告的“刻意经营”下,原告的商誉也因此受到多重打击。
鉴于被告与原告实际并无任何关联,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恶意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
被告搭便车、傍名牌、恶意误导会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给原告带来了经济损失,还令原告遭受了商誉上的损失。
为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挽回原告的公司商誉,原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三、判令被告在楚天都市报、荆楚网上进行澄清及道歉。
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50万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在法定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第6572806号珍爱商标注册证以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证明,拟证明原告是“珍爱”商标的合法所持有权人。
2、(2013)深证字第175079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在荆楚网等网站刊登的广告中,突出使用“珍爱红娘”的广告标语,刻意混淆,误导消费者。
3、(2013)深证字第175077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在《楚天都市报》刊登的广告,使用“珍爱公司”的名称,造成故意混淆,误导消费者。
4、(2013)深证字第175076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在《楚天都市报》刊登的广告中,故意使用“相亲并不难,珍爱有红娘”,与原告“相亲无难事,珍爱有红娘”的知名广告语十分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解。
5、(2013)深证字第175078号公证书。
6、被告被工商局查处的新闻报道的光盘。
以上两证据拟证明被告在进行婚姻中介服务中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已经被媒体曝光,并被工商局查处。
7、��告广告片光盘,拟证明原告在广告宣传中一直使用“相亲无难事,珍爱有红娘”的广告语,该广告已经在消费者中被普遍熟悉并认可。
8、曹专良的当事人情况说明,拟证明被告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9、录音资料文字摘录,拟证明被告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
被告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证据1至证据5均为书证,原件均已当庭核对。
证据6、证据7为视听资料,分别为已向社会公众发布的电视新闻和电视广告片。
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原告证据8属于书面证人证言,由于原告未申请作出该证言的自然人当庭作证,且无其它证据证实该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因此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定。
原告证据9为视听资料,通过该证据的录音无法确认被录音人的���份、谈话地点、谈话内容的真实性及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因此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1日,第三地带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珍爱”文字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5类服务(包括婚姻介绍所、交友服务等)上,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572806号,有效期至2020年4月20日。
2012年1月20日,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核准受让取得该商标。
2013年6月17日,该商标的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13日。
该公司通过珍爱网(域名:zhenai.com)等方式从事婚姻介绍服务,并曾聘请在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点评嘉宾为珍爱网做电视广告。
随着电视节目“非诚勿扰”的流行以及上述电视��告的播出,该电视广告使用的“珍爱红娘”称谓以及“相亲无难事,珍爱有红娘”的广告词在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知名度。
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20日,从事婚姻介绍服务。
该公司成立后,曾于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间在《楚天都市报》上刊登广告,推广本公司的婚姻中介业务。
上述广告以“珍爱红娘”或“珍爱红娘在线”为标题,将本公司表述为“珍爱公司”,并使用了“相爱并不难,珍爱有红娘”的广告词。
在荆楚网等互联网站上可以浏览到上述广告内容。
另查明:湖北电视台经视直播栏目对于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客户间的一起婚介服务纠纷进行过电视报道。
武汉晚报对于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等数家婚介公司在经营中存在的“杜撰公司历史”、“���称是军嫂婚介所”、“收钱全都不开发票”、“用判决书当离婚证明”、“明明有老公却说已离婚”、“会员使用假身份证”等行为以及上述婚介公司被工商部门责令整改的消息进行了文字报道。
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当庭表示,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没有在互联网上开设网站。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被告行为是否侵犯原告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受让取得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572806号的“珍爱”文字商标,该商标尚处于有效期内。
因此,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第45类服务上对“珍爱”文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作为以婚姻介绍服务为主的企业,在商业广告中以“珍爱红娘”或“珍爱红娘在线”为标题,并将本公司表述为“珍爱公司”。
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的上述称谓和表述与其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明显不同,客观上突出了“珍爱”字号,而其突出使用的“珍爱”字号与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第6572806号商标所使用的“珍爱”文字相同。
由于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同属于以婚姻介绍服务为主的公司法人,所从事的服务类别相同,因此,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在商业广告中突出使用与第6572806号商标相同的“珍爱”文字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给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湖北电视台经视直播栏目、武汉晚报对于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的婚介服务纠纷以及违规经营���为的报道,可以证明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的婚介服务缺乏规范、质量有待改进,但报道中的服务不规范、质量待改进等事实并不等同于对原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湖北电视台经视直播栏目、武汉晚报的相关报道为据,主张被告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指控,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
但是,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仍实施了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公司为珍爱网所做的电视广告中使用的广告词“相亲无难事,珍爱有红娘”在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该广告词将其所享有的“珍爱”文字商标,“红娘”代指的婚姻介绍服务者,以及“相亲无难事”所代指的良好服务质量和效果,以简洁的词汇和对仗的结构进行了有效表达。
经过一段时间的广告投放,加之该广告与江苏卫视知名度较高的“非诚勿扰”节目的特定联系,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将该广告使用的广告词“相亲无难事,珍爱有红娘”与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产生较为固定的联系,体现了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商业形象。
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的“相爱并不难,珍爱有红娘”广告词,与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相亲无难事,珍爱有红娘”广告词相比较,两者在句式结构、意义上近似,后半句内容则完全相同。
结合原、被告服务类别相同,企业名称中均有“珍爱”文字,并且原、被告在商业广告中均以“珍爱红娘”标示主体身份等事实,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在商业广告中使用“相爱并不难,珍爱有红娘”广告词并以“珍爱红娘”标示主体身份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将被告当做原告,或误认为两者在经营活动中有必然联系,从而违背了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湖北电视台经视直播栏目、武汉晚报对于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的婚介服务纠纷以及违规经营行为的报道,可以证明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的婚介服务缺乏规范、质量有待改进,但报道中的服务不规范、质量待改进等事实并不等同于对原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湖北电视台经视直播栏目、武汉晚报的相关报道为据,主张被告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指控,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
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上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因上述行为给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于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遭受的损失或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的非法获利均难以查明,根据被告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节、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具体情节,本院依法确定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应赔偿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由于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交其为制止侵权支出合理费用的证据,因此本院对于其向被告主张赔偿合理支出的请求,不予支持。
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侵害的商标权系财产权利,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是竞争对手的经济利益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社会评价和商业形象并未随之遭受不当贬损,其商业信誉也未因此受到明显损害。
因此,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在楚天都市报、荆楚网上进行澄清及道歉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珍爱”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6572806号)的行为;
二、被告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由被告武汉珍爱时尚白领婚姻介绍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
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