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572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琪,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鼎佳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智为。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鼎佳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