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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康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文萍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大民四终字第32号
案件名称大连康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文萍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康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田文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四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康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南平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震宇,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璐,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文萍,女。

委托代理人白素琴,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德鑫,男,系被上诉人的丈夫。

上诉人大连康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文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康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6065元,减半收取3032.50元,由上诉人大连康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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