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民初685号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1467号金海大厦2幢308室301号。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青屏胜轩百货店,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办事处长乐路437号。
经营者:卓永胜。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密市青屏胜轩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