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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与祁东县云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4知民初20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与祁东县云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精工油墨;祁东县云清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203号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丰岛区南池袋2丁目27番地5号。

法定代表人:平栗哲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婷,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祁东县云清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祁东县建设南路112号。

经营者:谭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朋霖(系经营者谭清之夫),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与被告祁东县云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同年7月6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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