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9民初28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台河市新兴区共和果品十五部,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欣源小区北方超市对过。
经营者:孙清海。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因与被告七台河市新兴区共和果品十五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再次通知,其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本案中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