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360号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26层2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2057244J。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朝铸,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留女,女,195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留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