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5647号原告:上海有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遵振,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道,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昆,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民,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有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程公司)与被告张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有程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张昆将博客园IOS移动端app的开发者账户过户到原告有程公司指定的开发者账户名下;
2、判令被告张昆向原告有程公司赔偿占用博客园IOS移动端App期间给原告有程公司造成的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5万元(每个月5万元,自2020年6月12日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之日次日起7个月,在本案中要求7个月,保留后续起诉的权利);
3、判令被告张昆支付原告有程公司上述第2项的逾期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有程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成立,发起人股东分别为案外人杜某、曹某某与被告张昆,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由案外人杜某担任原告有程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昆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成立后,原告有程公司与被告张昆签订劳动合同。
被告张昆在职期间,工作岗位是公司驻上海高管,具体负责原告的市场营销等,原告有程公司公章、合同章、客户名单及其他文件均交付被告张昆保管和使用。
2019年3月29日,原发起人股东均退出,并将持有股权转让给案外人杭州语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语程公司),语程公司为原告有程公司唯—股东,案外人杜某仍为原告有程公司执行董事。
2020年4月-5月期间,被告张昆未经原告有程公司同意,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占用原告有程公司开发的App开发者账号和代码,同时擅自将公司App源码交给第三方开发并放置色情广告,被告张昆占用期间的收入均由其据为已有,被告张昆的上述行为已严重影晌了原告有程公司的声誉与广告收入,导致重大损失。
现原告有程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被告张昆抗辩该iOS博客园APP系被告张昆的非职务开发作品,被告张昆系iOS博客园APP开发者和软件著作权人,原告有程公司无权要求将iOS博客园APP过户到指定开发者账号下;
同时,由于iOS博客园APP属于计算机软件,故原告有程公司诉请所基于的基本事实系知识产权领域的软件著作权纠纷,并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现本院查明,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双方争议之法律基础事实首先需判定原、被告何方系涉案iOS博客园APP的著作权人,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属纠纷,故属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范畴。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曹闻佳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燕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