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二知初字第18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艳娟,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恒义通讯器材商店业主,住吉林省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艳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案件300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剩余款项依法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