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4民初3539号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高新区红草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晖豪,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灵燕,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门市江海区溢香茶具行,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之115。
经营者:赖素玲,女,汉族,1985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月珑湾豪庭明珠轩**2001,公民身份号码:350×××××××********。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云森,男,汉族,1960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52×××××××********,系被告经营者赖素玲的父亲。
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江海区溢香茶具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