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2297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43799B,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子煜,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区鸿山李玉鹏日用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1R1N8G3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欣鸿路286号。
经营者:李玉鹏,男,1985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阜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区鸿山李玉鹏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已由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