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38563号原告刘向东,男,1979年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钟兰安,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广隆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街甲1号院2号楼2层227。
法定代表人邢伟健,市场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李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诉被告北京兴广隆科贸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刘向东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向东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