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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与拓威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漳民初字第92号
案件名称联想与拓威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漳州市拓威电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92号原告(反诉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0000045-8。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漳州市拓威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小商品城B2幢内26号,组织机构代码:57295256-8。

法定代表人魏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长江,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漳州市拓威电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漳州市拓威电脑有限公司的起诉。

反诉原告漳州市拓威电脑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反诉原告漳州市拓威电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系反诉原告漳州市拓威电脑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漳州市拓威电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诉)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反诉原告漳州市拓威电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志杰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代理审判员  洪碧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吉如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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