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海滨大道碧水绿都商办楼901-912室。
法定代表人张高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文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仇育萍,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289号。
法定代表人马拉·南达(MalaNand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江、孔繁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知民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7日、8月2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华实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实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实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华实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