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知民初字第0047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阳街道姚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林杰,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巨明,系无锡家庭用品经营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公司)与被告潘巨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星宇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星宇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星宇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此款已由星宇公司预交),由星宇公司负担。